法学实践报告
今年,我被调到法院诉讼科,从中学到了不少知识,也有不少收获。下面我就从我遇到的几个案件结合我所学到的法学知识进行分析、总结,报告如下:
2011年3月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深造所取得文凭、学位、技能等,是一种由有形共同财产转化为无形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无形财产法律规定只属于深造方所有,显然有失公平。笔者认为,转化的前提是配偶的一方获得知识或技能是受共同财产的资助而形成 的,如果现有财产所剩无几,那么考虑该项技能的社会用途与价值,应给予以对方相应的补偿。6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离婚案件的审理。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原告称被告有吃喝嫖赌的坏习气,家庭出现第三者,男方曾有暴力行为。被告方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但声称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原告应当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没有存款反有4万元的债务。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有争议事实几乎都发生在二人之间,很难举证。而比较高明的虚假证据,甚至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从此案来看,要原告提供证明被告经济状况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按证据规则之规定,提供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这样就产生了纠纷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深造所取得文凭、学位、技能等,是一种由有形共同财产转化为无形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无形财产法律规定只属于深造方所有,显然有失公平。转化的前提是配偶的一方获得知识或技能是受共同财产的资助而形成 的,如果现有财产所剩无几,那么考虑该项技能的社会用途与价值,应给予以对方相应的补偿。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就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浪费之极!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1,当事人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至有起冲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冲动的缘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识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详细的针对性条文,讲究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即给与恶人以惩罚,企图以此恐吓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
对于这种法不达人的情况,我们一是期望技术进步,让国家机器的监控力度能够涉及到方方面面--可这样以来,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又如何去保证?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但完全可以量出为入,比方说控制闯红灯的成本完完整整加载在犯事之人身上。这个计算起来就比较复杂了:每年国家为此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少肇事之徒--以概率来平均结果,最后或许可以得出一个在利益方面使国家不受损,而公民又会完全受到威慑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