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50问
1.《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通过平衡劳动关系,关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升级转型,提高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4.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5.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6.劳动合同应当在何时、以什么形式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不订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9.劳动合同文本由谁保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0.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1.除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哪些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3.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4.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5.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6.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情形为:(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8.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拿上了“铁饭碗”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铁饭碗”。《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
19.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1.试用期的工资下限是多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约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4.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其中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5.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6.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7.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8.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9.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解除吗?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情况,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1.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