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概述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即将全面施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暂时搁置。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因此,直到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就是这部关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而《劳动合同法》不但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2007年的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赞成票。尽管波折重重,《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以高得票率获得通过。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误导大众。比如,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法》,这个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而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劳动法》是于1995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它不会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且这部法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劳动法》一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确切地说,《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二者的关系如表1-1所示:
表1-1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
劳
动
合
同
法劳
动
基
准
法社
会
保
险
法促
进
就
业
法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法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我们已有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相关法律。为什么还要“出台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呢?这是因为国家在出台《劳动法》之后,并没有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政府部门都纷纷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来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上海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都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并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将统统被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正因为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之说,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部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另外,《就业促进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了;《劳动争议处理法》也在近两年之内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社会保险法》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可能有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那就不应该有冲突,《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都应该遵守。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只是学理上的一种说法,当初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在条款里确实有这样一句话:“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这句话。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后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一个记者招待会,就有记者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
这个说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一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例如,《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关于“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在具体规定上截然不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按照这个条款,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愿意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问劳动者要续多长时间,劳动者本人也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案例1】
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年多,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正好今天他的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按规定,老王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是他想,单位的人肯定知道这条规定,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声明。而单位人事部的同事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五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问:“为什么没给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的人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签法并不违法。”
的确,按《劳动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并不违法。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者的不同在于,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签有期限的合同;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案例2】
老王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在续订合同的时候,没说要签有期限的合同,也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给了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后,他就在上面签了字。一个月以后,老王要求单位改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坚持不改。后来,老王没办法,去申请仲裁。到了仲裁厅开庭的时候,仲裁员首先要核实,老王到底在该单位工作了多少年。老王工作十年以上,这是客观事实。接下来,仲裁员核实双方是不是都同意续签合同。这一点,也不存在问题,因为老王已与单位续签了一年的合同。仲裁员接着问单位:“该职工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为什么只签一年的合同。”单位回答说:“我们就想签一年,然后给了他一个一年的合同文本,他也什么都没说就签了,这不是双方达成共识了吗?”
仲裁员又问老王:“你在续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要求单位签有期限的合同?”老王说:“没有,我想单位会和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仲裁员问单位:“员工说的属实吗?”单位也承认老王的话是真的。于是,仲裁员裁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必须与老王签订无固定期的合同。”
点评:从案例1和案例2可以看出,相同的一个签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