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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3-11-16 08:23:43
劳动合同模板锦集五篇

劳动合同模板锦集五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三种,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每一种解除方式都有属于自己的解除情形。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是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除此之外的解除理由都是违法的。这是国家在充分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

劳动合同 篇2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若不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不续签劳动合同时,则会使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法律条例中,事实劳动关系是不规范的,因此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三)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终结不能用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经济补偿办法也不能按终止合同的规定办理,而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但未提前1个月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通过对“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手续,会产生什么影响”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以求更好地解决相关性的问题。此外,面对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续签手续问题时,情节严重的,人们也可以及时向小编进行一定的咨询,以全面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好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郑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__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__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周六、周日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2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营销管理制度3.2 、2.1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国家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销售成若书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的工作岗位和工种。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5

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然而,就是这样一部以专门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为宗旨的特色法律,如今还未正式颁布,却先让那些曾经为了企业发展挥洒下辛勤汗水的员工们流下了辛酸眼泪。且看下面12月15日当天同时出现的两则报道。

一则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员工们同时被告知,大多数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

另一则是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此举被当事员工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与员工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新劳法。

看了这两则报道,联想到之前发生的“华为公司要求7000多名员工集体大辞职”和“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对总数超过1200名的中国员工突击裁员”事件,笔者如梗在喉,不禁要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劳动者?

或许,真的是事发突然。但是,偶然之中是有必然的。纵观上述几个大企业的擅自裁员行径,不难发现一个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为了应对和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毋庸置疑,因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触犯了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他们锋芒毕露的背后,必然是受到了自身利益驱使的。

但是,恶劣事件发生后,国家政府部门为什么没有声音?这么一部重要法律的颁布,早就嚷嚷到现在,而且施行时间也都公布,公众却见不到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

就即便之前忽略了这个问题,但“华为洗牌”和“沃尔玛裁员”等事情发生后,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有所警觉呀?然遗憾的是公众依旧看不见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控制措施和应急方案。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事情发生在企业和员工之间,但这种绝对不对称,完全有失公允的博弈,实质上拷问的却是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实施者。

但我们不光只为了制定和实施,更重要的是要搞好法律出台后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因此,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只要求企业在法律之外应该承担某种义务和责任,而是应当充分利用法律出台的机会。

依靠多种手段和制定多种措施,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地搞好法律宣传和政策释疑,明令企业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告诉员工什么权利该享什么权利不该享。

尤其当劳动者遇上法律疑惑和权益纠纷时,应当让他们在第一时间知道什么部门该找,什么权利该维护,尽量避免在维权路上兜圈子,绕弯子,跑冤枉路,受冤枉气。

诚然,对于目前出现的一些企业无端裁员和规避法律的问题,相关部门不能再只停留于口头指责上了。我们应当主动介入,制止类似行为的继续发生,也保证国家法律的顺利施行才是理性选择和明智之举。

要知道,那些为了企业发展曾经付出辛勤汗水的劳动者,受到了利益化企业集团的驱逐和歧视,本身心里就不好受,如果我们再行动迟缓一点,再让那些不怀好意的人再在员工伤口上撒把盐,那就更不好向公众交待了!何况,国家出台法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利益的。

而今,企业让流了汗的劳动者又流了泪,难道我们就屈从于这样而坐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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